(2016)冀0527执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付洪与徐少峰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付洪,徐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7执201-2号申请执行人:陈付洪,1976年年1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卫青,新河县××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徐少峰。陈付洪申请执行徐少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终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徐少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少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郝桥营业所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徐少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郝桥营业所的存款3030元(账号为:62×××98)到南和县人民法院账户(单位名称:南和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和县支行,账号:13×××7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立科执行员 曹轶琪执行员 白朋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