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陈林宁与刘运传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宁,刘运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陈林宁,居民。被执行人刘运传,居民。申请执行人陈林宁与被执行人刘运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21742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滨滩民初字004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工资,因被执行人在八巨镇前案村有平房三间处置难道较大,且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滩民初字004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宋立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红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