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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董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刑初7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无业。因赌博于2016年1月2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6]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被告人董某明知陈宜然、苏忠桂(均已判刑)等人在平阳县腾蛟镇“腾蛟”大酒店后面套房2单元202室开设赌场供鲁某、苏某等人赌博,仍为陈宜然提供资金人民币20000元,并从中获利。经查,该赌场抽取头薪共计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董某于2016年3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同案犯陈宜然已退清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陈宜然、王仲衢的供述,证人苏某、鲁某、李某、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犯罪后能自首,有悔罪表现,及同案犯已退清共同违法所得,本院依法和酌情对被告人董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游乐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温从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