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刑更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帆聚众斗殴罪刑事再审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刑更936号罪犯杨帆。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8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帆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1)射洪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杨帆犯强奸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海南二中刑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杨帆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罪犯杨帆于2014年7月24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杨帆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杨帆自2014年10月起至2016年2月止,累计考核17个月,共获得4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帆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罪犯杨帆在缓刑期间再犯罪,根据上述规定,应扣减该犯二个月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帆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平审判员 蒙国丰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