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秦晓普与周立峰、周凯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晓普,周立峰,周凯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1民初861号原告秦晓普,女,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委托代理人张丽丽,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宝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周立峰,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周凯旋,男,199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与联盟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4007694501152。代表人蔺秋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鑫,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中段(武警医院南20米),组织机构代码77087238-2。代表人苏俊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腾飞,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回族,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秦晓普诉被告周立峰、周凯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平顶山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晓普的委托代理人张丽丽,被告太平财险平顶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鑫,被告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腾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立峰、周凯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晓普诉称,2015年12月13日12时10分许,周立峰驾驶豫D-×××××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宝丰县城兴宝路柳庄村路段时,与秦晓普驾驶的爱玛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秦晓普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认定周立峰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秦晓普无责任。周立峰驾驶的豫D-×××××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周凯旋,该车在太平财险平顶山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在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秦晓普医疗费9806.16元、误工费9923.29元、护理费5496.33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营养费650元、财产损失3842元,共计32667.7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周立峰、周凯旋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太平财险平顶山公司辩称,若符合交强险赔偿条件,该公司愿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秦晓普的合理损失,但不同意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辩称,豫D-×××××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该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秦晓普的损失应当先由该车交强险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该公司愿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秦晓普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秦晓普的身份证,以此证明秦晓普的身份情况;2.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宝公交认字(2015)第3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此证明本案事故的基本情况及双方事故责任的划分;3.秦晓普在宝丰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证、住院病历、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二张),以此证明秦晓普的伤情及治疗情况;4.护理人杨延仙的身份证,以此证明秦晓普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的身份;5.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宝价事签字2016年第054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以此证明秦晓普的电动车、手机、羽绒服损失共计3842元;6.周立峰的驾驶证,豫D-×××××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及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均为复印件),以此证明该车相关情况。周立峰、周凯旋、太平财险平顶山公司、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太平财险平顶山公司、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对秦晓普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秦晓普住院时间过长,其住院病历显示住院65天,其实际住院天数仅为5天,属于严重的明显的“挂床”,其住院后期所用红花注射液、蓝芩口服液、双黄连口服液、板蓝根颗粒等药物明显与其软组织损伤的伤情无关,相应的住院医疗费、护理费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认为秦晓普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手机、羽绒服在本案事故中损坏,其主张该部分财产损失证据不足。本院经审查认为,秦晓普提交的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案件事实确认如下:2015年12月13日12时10分许,周立峰驾驶豫D-×××××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GG8D2D13FZ415178)由东向西行驶至宝丰县城兴宝路柳庄村路段时,与秦晓普驾驶的爱玛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秦晓普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认定周立峰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秦晓普无责任。秦晓普于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宝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16年2月16日出院,共住院65天,支付住院医疗费9103.16元、门诊医疗费703.5元,共计9806.66元。秦晓普的伤情被诊断为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秦晓普住院期间医嘱留陪护1人,出院时医嘱每1-2月复诊、拍片复查,继续休息、用药治疗。豫D-×××××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周凯旋,该车在太平财险平顶山公司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在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00000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5年8月7日0时起至2016年8月6日24时止。另查明,2015年度河南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8849元/年,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30482元/年。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周立峰因过错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秦晓普受伤、财产损坏,其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周凯旋作为豫D-×××××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所有人,未向本院说明其就上述车辆与周立峰之间是何关系,故秦晓普主张由周立峰、周凯旋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针对本案中秦晓普的损失,应当首先由太平财险平顶山公司在豫D-×××××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在豫D-×××××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本案具体情况,秦晓普的各项损失应计算为:医疗费9806.16元(以其主张数额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65天×30元/天)、营养费650元(65天×10元/天)、误工费5137.49元(65天×28849元/年)、护理费5428.3元(65天×30482元/年×1人)、财产损失(电动车、手机、羽绒服)3842元,共计26813.95元。秦晓普提交的住院病历显示其住院天数为65天,其病历长期医嘱显示其住院后期多为口服药物治疗,口服药物记录显示至其出院当天,太平财险平顶山公司、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对秦晓普住院治疗的必要性、合理性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异议理由成立,故对秦晓普主张的住院天数、住院医疗费数额,本院予以认定。从秦晓普住院治疗的情况来看,其住院期间已经进行了较为完善的治疗,其主张出院后另计算超过两个月的误工期,本院不予支持。秦晓普主张的交通费损失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秦晓普主张的电动车、手机、羽绒服损失金额,有价格认证机构出具损失价格鉴定书予以证实,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鉴定书上盖章审核进行了确认,故对该部分财产损失的数额,本院予以认定。秦晓普的上述损失26813.95元,应当首先由太平财险平顶山公司在豫D-×××××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中的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其中误工费、护理费10565.79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其中财产损失中的2000元,共计22565.79元。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4248.16元(26813.95元-22565.79元),应当由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在豫D-×××××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综上,秦晓普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秦晓普损失22565.79元;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秦晓普损失4248.16元;三、驳回秦晓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元,由原告秦晓普负担147元,由被告周立峰、周凯旋连带负担4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辉瑾审 判 员 高建彬代理审判员 王鹏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孟琳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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