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冯庆银与济南市历城区遥墙街道冯家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庆银,济南市历城区遥墙街道冯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681号申请执行人冯庆银,男,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遥墙街道冯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冯元平,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冯庆银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遥墙街道冯家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依法作出(2015)历城民初字第353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庆银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6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立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