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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8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某景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水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28刑初151号公诉机关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景,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和平县,黎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原住陵水黎族自治县xx农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陵水黎族自治县看守所。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陵检公诉刑诉(2016)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景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2014年8月,陵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海南省公安厅要求开展摩托车驾驶证办证便民专项工作。为实现便民服务,陵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办理摩托车驾驶证的业务下放到各辖区派出所,由派出所审核材料,收取费用,确定办证收费标准为人民币110元一本,体检费用为人民币27.5元,共计人民币137.5元。陵水县岭门派出所与岭门农场治安联防队在业务上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在接到任务后,岭门派出所让联防队员黄某景协助工作,负责收取群众的办证材料和费用,帮助辖区群众办理摩托车驾驶证。2014年7月,黄某景在收集到黄某朝等113人交来的办证材料和办证款共计人民币12430元后,为非法占有该款,黄某景携带相关材料到海口市xx桥附近以较低价格伪造了113本摩托车驾驶证,并将多出的钱款据为己有。后黄某景回到岭门派出所将假驾驶证发放给黄进朝等113人。经鉴定,黄进朝等人持有的111本摩托车驾驶证属伪造证件。被告人黄某景于2015年9月6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黄某景的家属退还赃款人民币12430元。陵水县公安局已将其中人民币7150元用于为群众补办驾驶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随案移送的款项人民币5280元,系被害人的财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物证:伪造驾驶证111本;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合同制劳动合同书、海南省开展摩托车驾驶证办证和摩托车定期检验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陵水县公安局开展摩托车办证摩托车定期检验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收费许可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3.被害人黄某朝、王某民、吴某军、郑某坤等人的陈述;4.证人曾某全、曾某觉、徐某瑛、黄某东、李某龙、邓某平、李某丽、李某莉等人的证言;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文书检验鉴定书二份;7.被告人黄某景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景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景退还全部赃款,对其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景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款项人民币5280元,系被害人的财物,应依法退还给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款项人民币5280元,依法退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应文审 判 员  许义祥人民陪审员  姜 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振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