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8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吴健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吴健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8033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黄路侧“金科花园”,组织机构代码45041179-8。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健康,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健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交纳3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