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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田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2民初982号原告:田某,个体工商户。被告:罗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