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2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田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2民初982号原告:田某,个体工商户。被告:罗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