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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田富与被告泽州县金村镇龙化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田富,泽州县金村镇龙化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李田富,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龙化村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魏刚、赵剑飞,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泽州县金村镇龙化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俊三,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田富与被告泽州县金村镇龙化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化村委)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田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田富撤回对被告泽州县金村镇龙化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38元,已由原告李田富预交,法院减半收取269元,确定由原告李田富负担。审 判 长  张丽芳人民陪审员  原吉云人民陪审员  马 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金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