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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01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刘文贵与福泉市牛场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贵,福泉市牛场镇人民政府,袁太义,杨胜英,付举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2701行初20号原告刘文贵,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22日,贵州省福泉市人,系贵州省福泉市村民,住。被告福泉市牛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牛场镇蒋家院。法定代表人石崇武,系该镇镇长。第三人袁太义,男,汉族,生于1941年7月20日,贵州省福泉市人,系贵州省福泉市村民,住。第三人杨胜英,女,汉族,生于1941年6月3日,贵州省石阡县人,现住贵州省瓮安县。第三��付举英,系宋荣书(已故)之妻,宋华兵、宋华国,系宋荣书(已故)之子,均系贵州省福泉市村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贵诉被告福泉市牛场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袁太义、杨胜英等不履行土地确权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刘文贵以被告已经履行职责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文贵负担。审 判 长 勾    宇审 判 员 蒋  卫  东人民陪审员 广  家  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国佩(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