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徐龙与杨柯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龙,杨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徐龙。被执行人杨柯。徐龙与杨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西双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龙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杨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双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王 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