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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长沙睿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睿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第15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睿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神,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4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第1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荆 钊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