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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俞林和、阙波与林国军、雷李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林和,阙波,林国军,雷李军,胡宝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471号原告:俞林和。原告:阙波。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斌,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国军。被告:雷李军。被告:胡宝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林和、阙波与被告林国军、雷李军、胡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林和、阙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俞林和、阙波负担。审 判 长  施丽青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许潇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