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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温秋芳、吴克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温秋芳,吴克国,福建省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18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玉龙北路1-17号。负责人张灵圣,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怀文,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郑杰,男,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系该行员工。被告温秋芳,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吴克国,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福建省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锦融大厦B栋509号。法定代表人郑昌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被告温秋芳、吴克国、福建省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37元,减半收取3568.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许舒可审 判 员  林月珠人民陪审员  陈少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思全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