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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1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伍启明与陈坚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启明,陈坚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1民初149号原告:伍启明,男,汉族,住台山市台城环市。身份证号码:×××1119。被告:陈坚顺,男,汉族,住台山市。身份证号码:×××5517。原告伍启明与被告陈坚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伍启明到庭参加诉讼,陈坚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启明诉称:2014年10月21日陈坚顺向伍启明借款20000元,并当场向伍启明写下欠条。还款日期到后,陈坚顺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伍启明向法院起诉,请求陈坚顺偿还欠款20000元。被告陈坚顺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陈坚顺于2014年10月21日向伍启明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21日至2014年11月21日。逾期陈坚顺无款偿还,伍启明经催促陈坚顺还款无果,遂于2016年1月8日诉至本院,请求解决。案经受理后,由于陈坚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在陈坚顺户籍地台山市广海镇朝阳路四巷3号张贴公告,依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期限届满后,陈坚顺没有到庭应诉,也无依时出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等证据证明,查证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伍启明与陈坚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陈坚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其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即返还借款20000元的法律责任。陈坚顺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予缺席判决。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坚顺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伍启明返还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坚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仲仁人民陪审员  方伟健人民陪审员  张慧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洁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