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1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冬芬与蔡能秀、章亚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冬芬,蔡能秀,章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1974号申请执行人:陈冬芬,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蔡能秀,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章亚娟,女,195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陈冬芬与被执行人蔡能秀、章亚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19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向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武良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6月29日评议地点:宁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人员:葛向斌陈朝阳黄德义记录人:陈武良(代)合议事项:申请执行人陈冬芬与被执行人蔡能秀、章亚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合议。合议记录如下:葛向斌:申请执行人陈冬芬与被执行人蔡能秀、章亚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建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朝阳: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黄德义: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统一意见:(2016)浙0226执19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案件报结单原审案号(2015)甬宁商初字第2029号案由民间借贷执行案号(2016)浙0226执1974号申请人陈冬芬被申请人蔡能秀、章亚娟受理时间2016年5月24日��办人薛俊波结案方式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费2150元证明材料执行材料、相关材料申请结案时间2016年6月29日执行机构负责人意见结案输入时间2016年6月29日归档审核备注结案报告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申请执行人陈冬芬与被执行人蔡能秀、章亚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陈冬芬,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641206400X),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跃龙街道草湖村420号。被执行人:蔡能秀,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580120303X),汉族,居民,住宁海县桃源街道庐山巷32弄6号。被执行人:章亚娟��女,1957年3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5703143045),汉族,居民,住宁海县桃源街道庐山巷32弄6号。三、申请执行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履行情况1.申请执行标的:150000元;2.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元。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五、本案结案理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薛俊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