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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9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俊与朱永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朱永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9执35号申请执行人张俊,男,1993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朱永正,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张俊与朱永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容城县人民法院(2015)容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军审判员  朱英锋审判员  肖志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