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9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俊与朱永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朱永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9执35号申请执行人张俊,男,1993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朱永正,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张俊与朱永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容城县人民法院(2015)容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军审判员 朱英锋审判员 肖志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