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2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蔡阳生抢劫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986号罪犯蔡阳生,于四川省广安市,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日作出(2003)渝一中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阳生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罚金1000元,追缴犯罪所得19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7月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10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月1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5年1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9月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蔡阳生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蔡阳生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蔡阳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阳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波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燕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