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执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黄明超与费云、彭儒洪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超,费云,彭儒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5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明超。被执行人费云。被执行人彭儒洪。申请执行人黄明超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309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费云、彭儒洪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费云给付赔偿款25778.1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580元;彭儒洪给付赔偿款114631.2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2710元等。执行中,费云已主动履行21358元,尚欠5000元,承诺待和彭儒洪协商后再给付,黄明超同意。彭儒洪未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本院未能查找到彭儒洪有执行价值的银行存款,黄明超也暂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黄明超表示,鉴于与彭儒洪有亲戚关系,本案可暂缓强制执行,先自行协商给付事宜,若一段时间后彭儒洪仍不主动给付,再由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30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何利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