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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申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贾玉彦、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玉彦,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申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玉彦,女,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系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农林路65号。法定代表人牛培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贾玉彦与被申请人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日电气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01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玉彦申请再审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替其代缴的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是2006年至2014年,而《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是在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应该适用《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该方案第三章第八条规定:“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该规定与方案规定一致。即便细则中规定了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为15年,但是在第二十六条规定:“本细则实施前已参保的退休人员,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职工医保费。有单位的,由单位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的6.5%一次性补缴”,申请人无需缴纳医保费。《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六、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待遇: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16年2月1日,《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职工医疗保险的解决意见》中“3、(2)退休人员垫付费用:工资基数(个人工资超过工资基数的按实际工资)*6.5*18+120元”,此意见证明申请人是为被申请人先行垫付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法规和政策,退休职工无须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司董事长牛培新于2014年7月25日在邯郸市邯山区工信局曾经因退休职工医保费问题写下承诺,其中第2条:“从2015年度退休人员按邯郸市医保规定执行。只交60元大病保险,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此承诺书也承认退休人员无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市中院的二审办案人员在给退休工人解释判决书时称,依据邯郸市医保中心相关人员解释。但法院判决应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依据,不能以相关人员的解释作为判案标准。总之,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被申请人明日电气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关于明日电气公司是否应返还职工垫付医疗保险费的问题是本案的关键。明日电气公司第三届第五次董事会决议,确定医疗保险费的收费标准为,公司上班人员、内退人员、退休人员按医保费的50%收取;2007年度以前不在岗的人员按医保费的全额100%收取。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缴纳;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缴纳。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因此,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比例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企业董事会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明日电气公司董事会决议确定的缴纳比例无效,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分担,故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进行改判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贾玉彦的再审理由经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贾玉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玉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张志华审判员  左建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针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