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5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施性义与被执行人许少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性义,许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5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性义,男,195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许少群,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施性义与被执行人许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8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给付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依法向房产、国土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也在申请人的配合下强制拘留未果,现已将许少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查无被执行人许少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可能,可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裕雄执行员 张景旭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晖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