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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4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林学文与李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学文,李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183号原告林学文,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李宏,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学文诉被告李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宏价值128000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原告就其财产保全申请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PICC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承担限额128000元的保险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宏名下的银行存款128000元,若帐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128000元,余额方可支取;二、若被告李宏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28000元,则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宏名下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