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3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2016)川3433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3执异1号异议申请人罗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孝敏与孔庆根、罗静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孔庆根、罗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罗静所有坐落于冕宁县城厢镇门市一间(房产证号:冕宁县房权证城厢镇字第49**)予以查封。罗静于2016年6月22日不服(2016)川执3433执110号裁定书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对被执行人罗静所有坐落于冕宁县城厢镇门市一间(房产证号:冕宁县房权证城厢镇字第49**)查封的门市属婚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罗静所有的坐落于冕宁县城厢镇门市一间(房产证号:冕宁县房权证城厢镇字第49**)进行予以解除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张蒙先执行员 魏 萍执行员 杜 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宗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