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702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何国庆与傅念东、贵人净土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庆,傅念东,贵人净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02民初738号原告何国庆,山西海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喻晓杰,山西墨法世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念东。被告贵人净土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解放路信兴广场主楼62层10-11号单位。法定代表人傅念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何国庆与被告傅念东、贵人净土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喻晓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傅念东、贵人净土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傅念东以人民币300万元价款向原告转让其持有的被告贵人净土科技有限公司2%的股权,如被告贵人净土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贵人净土”应用程序上线运营3个自然月内,实名制注册用户未达到2000万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傅念东返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按被告傅念东要求将股权转让款300万元转让至被告贵人净土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因被告傅念东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且被告贵人净土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项目未达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2015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傅念东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傅念东分期返还原告3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100万元利息,若未按期足额返还,应按逾期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傅念东至今未返还原告款项。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00万元,支付利息100万元及违约金23.6万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29日,应计算至实际付清日),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傅念东、贵人净土科技有限公司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原告何国庆与被告傅念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傅念东以人民币300万元向原告转让其持有的被告贵人净土科技有限公司2%的股权和3%的期权,如被告贵人净土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贵人净土”应用程序在正式上线后的3个自然月内,实名制注册用户达不到2000万人,原告可选择将3%的期权转为股权或者放弃3%的期权,被告傅念东需返还乙方300万元本金及10%的利息,共计330万元整,如被告傅念东延迟归还,必须对330万元支付20%的年利息,直到还完本息为止。原告300万元人民币投资款,务必在本协议生效后,不迟于2014年7月31日下午三点之前如约汇入被告贵人净土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被告贵人净土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汇款300万元。2015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傅念东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确认“贵人净土”应用程序未上线运营,双方同意解除2014年7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被告傅念东返还原告300万元股权转让款,同时偿付原告自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日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的利息100万元,被告傅念东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100万元,于2016年4月1日前再支付原告100万,于2016年6月1日前再支付原告人民币200万元。若被告傅念东未依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傅念东立即支付本协议约定全部款项,同时要求被告傅念东按应付金额日千分之一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为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亦由被告傅念东承担。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400万元为本金,利率按日千分之一,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的违约金23.6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协议书》以及原告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被告傅念东、贵人净土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这些材料已经到庭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何国庆与被告傅念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股权转让价款300万元支付于被告傅念东指定账户,履行了付款义务。后原告何国庆与被告傅念东签订的《协议书》,一致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书》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被告傅念东也应当依照约定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和利息。被告傅念东未依约定履行返还义务,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傅念东返还原告股权转让价款300万元、利息100万元及违约金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律师费,因原告未能提供实际支付律师费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贵人净土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诉求承担责任一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傅念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何国庆300万元及利息100万元、违约金23.6万元;二、驳回原告何国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48元,其他诉讼费280元,共计41128元,由被告傅念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惠爱人民陪审员  郑转仙人民陪审员  刘卫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晋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