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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阮麒与章汉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麒,章汉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654号原告阮麒,男,1982年7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住本市。委托代理人何棣伟,上海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汉盛,男,1986年9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原告阮麒诉被告章汉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汉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麒诉称:2014年1月12日,由于买房需要支付定金,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5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约定于2014年2月12日归还。但是约定期满,被告至今未还。故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原告提供下列证据:银行转款凭证、借条。被告章汉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2日,被告章汉盛立借条,借条载明被告章汉盛向阮麒借款20,000元,约定于2014年2月11日归还;2014年1月13日,被告章汉盛立借条,借条载明被告章汉盛向阮麒借款30,000元,约定于2014年2月12日归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庭审笔录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章汉盛向原告借款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被告章汉盛应归还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汉盛归还原告阮麒借款人民币50,000元。上述判决内容由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章汉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峻青审 判 员  沈伟东人民陪审员  毛伟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