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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陈天福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陈天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刘加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天福,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陈天福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天福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4301号民事判决书的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剑涛执行员  陈琼章执行员  蔡海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凌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