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0122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付李成宝被告魏竹宁、魏洪宇、尹有清、王立洪没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宝,魏竹宁,魏洪宇,尹有清,王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0122民初3757号申请人李成宝,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县。被申请人魏竹宁,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辽中县。被申请人魏洪宇,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区。。被申请人尹有清,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鞍山市铁东区。被申请人王立红,女,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同上。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李成宝被告魏竹宁、魏洪宇、尹有清、王立洪没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成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成宝承担3050元。诉讼保全费2.120.00元,由原告李成宝承担。审判员 常 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天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