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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梁国树与斗门区乾务镇好万家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树,斗门区乾务镇好万家百货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1240号原告梁国树,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30,住河南省息县。被告斗门区乾务镇好万家百货店,住所斗门区。经营者张文轩。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树诉被告斗门区乾务镇好万家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国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国树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雁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艳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