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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曲红波、王爱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红波,王爱层,景保峡,车妞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1317号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定代表人亢鹏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琳,河南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红波,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8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王爱层,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9日,住址同上。系曲红波妻子。被告景保峡,男,汉族,生于1961年7月25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车妞平,女,汉族,生于1965年7月22日,住址同上。系景保峡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曲红波、王爱层、景保峡、车妞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㈠款、第㈣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中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荆美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