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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李海军与天津九江建国酒店管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军,天津九江建国酒店管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2114号原告李海军。被告天津九江建国酒店管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北京清河农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军与被告天津九江建国酒店管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军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王雨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