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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王加永等与被执行河南欣德源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永,王志刚,马运拴,罗书奇,刘中武,李树青,XXX,夏长江,郝德岗,王松,张明兴,王根旺,朱天成,河南省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发,赵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41号申请人王加永、王志刚、马运拴、罗书奇、刘中武、李树青、XXX、夏长江、郝德岗、王松、张明兴、王根旺、朱天成。被执行人河南省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宏林,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国发,男,生于1964年5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赵展,男,生于1968年9月,汉族,住南阳市。申请人王加永、王志刚等13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发、赵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南召民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王加永、王志刚等10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发部分,执行完毕;申请人郝德岗、马运拴、王根旺三人申请赵展部分,因被执行人赵展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三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4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东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