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30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0民初871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6月29日以已与被告协商一致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景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经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