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0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0民初871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6月29日以已与被告协商一致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景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经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