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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3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战胜与被告樊勇、山西金叶达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战胜,樊勇,山西金叶达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3074号原告:王战胜,男。委托代理人:王如娃,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勇,男。被告:山西金叶达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战胜与被告樊勇、山西金叶达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战胜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樊勇、山西金叶达家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战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樊勇、山西金叶达家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鹏位于盐湖区人民北路锦绣花城北区25号2单元2层西户202号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跃华审 判 员  畅清泉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炫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