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9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世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世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9772号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锦龙支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8788-6。法定代表人严仕怀,职务执行董事。被告:申世杰,女,汉族,1986年7月2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申世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申世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丹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