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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原告吕淑香与被告陈兵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淑香,陈兵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02民初377号原告吕淑香,女,汉族,1977年1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陈兵廷,男,汉族,1971年5月3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告吕淑香与被告陈兵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淑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兵廷经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吕淑香诉称:2015年7月28日,被告陈兵廷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8月28日,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诿拒付。现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承担利息10000元,合计60000元。被告陈兵廷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8月28日,利息为1000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未付。上述事实,由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被告于2015年7月28日出具的借条一张(金额50000元)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能清偿借款,其行为违背了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偿付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10000元,由于双方在借据中约定借期内利息为1000元,故本院认定利息1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期间应有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兵廷偿还原告吕淑香借款50000元、承担利息1000元,合计51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吕淑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60元,被告陈兵廷负担1800元,原告已向本院全额交纳,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的原告受理费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永生代理审判员  曹淑萍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