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6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初宝生与李卫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宝生,李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0号申请执行人初宝生(曾用名:初保生),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清平镇桑园村。被执行人李卫民,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高唐县清平镇东街村。申请执行人初宝生与被执行人李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初宝生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卫民下落不明,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卫民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金额20300元及利息,均未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麻庆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