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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杜建路、杜建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杜建路,杜建安,梁书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15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地址乐陵市阜盛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海燕,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史孝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被告杜建路。被告杜建安。被告梁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被告杜建路、杜建安、梁书华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建路、杜建安、梁书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杜建路、杜建安、梁书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尚彩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亮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