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民申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马林与李虎、朱注兴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林,李虎,朱注兴,沈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申10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林,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委托代理人:韩晓钟,新疆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注兴,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如军,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再审申请人马林因与被申请人李虎、朱注兴、沈如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林申请再审称:我与朱注兴、沈如军之间不是承揽合同法律,而是雇佣劳务关系,原审人民法院认定我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不当。我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马林以个人机械设备独立完成工作,朱注兴、沈如军对工作过程并未进行指示和参与,亦未向马林提供机械设备。双方之间符合承揽关系的构成要件,原审人民法院认定马林与朱注兴、沈如军系承揽合同关系正确。马林认为其与朱注兴、沈如军系雇佣劳务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请再审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马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陈力代理审判员张红见代理审判员胡卫国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