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林文奎、林金明与蔡毅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奎,林金明,蔡毅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91号原告林文奎。原告林金明。被告蔡毅鑫。本院受理原告林文奎、林金明与被告蔡毅鑫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奎、林金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林文奎、林金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艺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晓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