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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林文奎、林金明与蔡毅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奎,林金明,蔡毅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91号原告林文奎。原告林金明。被告蔡毅鑫。本院受理原告林文奎、林金明与被告蔡毅鑫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奎、林金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林文奎、林金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艺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晓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