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火车站地区惠尔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57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惠尔嘉超市。委托代理人程鹏,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惠尔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海霞审 判 员 赵健良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