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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民终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宏,卢建伟,吴广平,徐贵和,张伟孝,赵广秀,王坤,王伟,于海龙,韩喜坤,白城市明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左县德胜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玉玲,现住乌兰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建伟,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广平,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贵和,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孝,现住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广秀,现住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坤,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海龙,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喜坤,现住内蒙古。诉讼代表人:于海龙,现住内蒙古。原审被告:白城市明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兆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林,系该公司副经理。原审被告:喀左县德胜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久,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00元,减半收取2825.00元,由上诉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常宗仁审 判 员  杨剑虹代理审判员  苏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惠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