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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成都乾旺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都江堰市兴欣金属制品厂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江堰市星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都江堰市兴欣金属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54号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星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兴欣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邓涛。申请执行人成都乾旺铸造材料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星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3532号、第42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兴欣金属制品厂给付成都乾旺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14013.4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4970元、缴纳执行费8800元;给付都江堰市星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5651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6元、缴纳执行费44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2016)川0181执34号、54号执行案件与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1158号执行案件系同一被执行人,为了便于案件统一处理,故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6)川0181执34号、54号执行案件并入(2015)都江执字第1158号执行案件中一并执行。二、终结(2015)都江民初字第3532号、第4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维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