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赵新艳与孟昭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艳,孟昭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4003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赵新艳,女,1981年3月8日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孟昭禄,男,1943年10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赵新艳与被执行人孟昭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9558.60元,执行费64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续将案款共计40300元交纳本院,本院已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奎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学成审判员孙宁审判员王鑫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素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