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2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史一帆、李某甲等与三官庙乡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一帆,李某甲,李某乙,李七斤,袁全梅,三官庙乡人民政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848号原告史一帆,女,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史一帆,女,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李某甲之母。原告李某乙。法定代理人史一帆,女,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李某乙之母。原告李七斤,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袁全梅,女,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上述五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耿小娟,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官庙乡人民政府。原告史一帆、原告李某甲、原告李某乙、原告李七斤、原告袁全梅诉被告三官庙乡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五原告诉称:2015年7月5日22时13分许,李明建驾驶两轮摩托车沿郑州航空港区万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官庙派出所南约50米处时,因路面大坑跌倒致重度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路段路面坑洼不平,日间、夜间行车存在巨大安全隐患。被告没有及时发现道路出现坑洼并组织修复或督促施工承包单位修复,又未在事故发生路段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及行人充分注意,因此其工作存在重大失误,与李明建发生交通事故致重伤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5500元。经查,河南省中牟县三官庙乡人民政府的辖区已于2014年9月期间在行政区划调整中划归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官庙办事处。本院认为,原三官庙乡人民政府在2014年9月在行政区划调整中变更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官庙办事处,原告的亲属李明建在2015年7月5日在该办事处辖区道路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其以原三官庙乡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属主体不当,被告三官庙乡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对于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一帆、原告李某甲、原告李某乙、原告李七斤、原告袁全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石青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代赏丹书 记 员 金慧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