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2民初4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张红彬与张金强、林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彬,张金强,林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4338号原告张红彬,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张金强,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林雅,女,成年,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彬与被告张金强、林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金洪经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送达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启  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小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