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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包燕娜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燕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区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1932号原告:包燕娜。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区支公司。代理人:钱新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燕娜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原告、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燕娜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区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5.50元,由原告包燕娜承担。审判员 胡 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华飞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