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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炳聪与万晶晶、朱露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炳聪,万晶晶,朱露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780号申请执行人刘炳聪。被执行人万晶晶。被执行人朱露恩。申请执行人刘炳聪与被执行人万晶晶、朱露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万晶晶、朱露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炳聪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1560元。因两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炳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156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万晶晶、朱露恩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权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万晶晶、朱露恩无银行存款、商住房、车辆登记记录。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民事通知书,限期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向本院申请听证,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线索亦未申请听证。目前尚未执行到位61560元及逾期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民事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钱 晖执行员 金 鑫执行员 黄群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汉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