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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刑初48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2016年4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6〕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德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邳州市铁富镇铁南村张道口组其田地内种植罂粟(俗称大烟)。2016年4月22日,邳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并予以铲除。经邳州市农业委员会确认,被告人李某所种植物系罂粟植株。经清点,被告人李某种植罂粟535株。案发当日,被告人李某在邳州市铁富镇张道口河边被邳州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王元英、刘军波的证言,邳州市公安局的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铲除笔录、销毁罂粟清单、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铲除笔录,邳州市农业委员会植物种类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论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蒋荣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艺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