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中文与被告中卫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马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中文,中卫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马荣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民初64号原告赵中文,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告中卫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法定代表人马荣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荣富,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24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本院受理原告赵中文与被告中卫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马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向原告赵中文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赵中文在接到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66870元,但原告赵中文在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谢成柱审 判 员 陈 敏代理审判员 刘丽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静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微信公众号“”